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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旻均

  • 當事人
    龍國清林建興林樣林柏助林佑龍林再欽林曉梅林再耘林祐生林祐緯林祐仲林青慧陳重熙龍林莑謝麗玲黃怡千黃壹亭林彥廷林彥甫林彥閔張庭瑋林依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葉怡彤律師 張媁婷律師 被 告 林建興 林樣 林柏助 林佑龍 林再欽 林曉梅 林再耘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被 告 林祐生 林祐緯 林祐仲 林青慧 陳重熙 龍林莑 謝麗玲 黃怡千 黃壹亭 林彥廷 林彥甫 林彥閔 張庭瑋 林依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盛 被 告 林彥睿 林彥任 林鈺珊 林郁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群 被 告 林堃治(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宏 被 告 林堃堅(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鎮(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鐘(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蒼(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賢(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信(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維珊(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秋(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享寬(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儒(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河杉 呂靜妍 林炎星 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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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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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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