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陳旻均
- 當事人龍國清、林建興、林樣、林柏助、林佑龍、林再欽、林曉梅、林再耘、林祐生、林祐緯、林祐仲、林青慧、陳重熙、龍林莑、謝麗玲、黃怡千、黃壹亭、林彥廷、林彥甫、林彥閔、張庭瑋、林依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葉怡彤律師 張媁婷律師 被 告 林建興 林樣 林柏助 林佑龍 林再欽 林曉梅 林再耘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被 告 林祐生 林祐緯 林祐仲 林青慧 陳重熙 龍林莑 謝麗玲 黃怡千 黃壹亭 林彥廷 林彥甫 林彥閔 張庭瑋 林依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盛 被 告 林彥睿 林彥任 林鈺珊 林郁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群 被 告 林堃治(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宏 被 告 林堃堅(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鎮(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鐘(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蒼(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賢(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堃信(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維珊(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秋(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享寬(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儒(林光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河杉 呂靜妍 林炎星 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俞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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