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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上訴人
即被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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