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 原告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 字第459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振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