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 原告
- 李新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承勳
- 被告
- 蔡榮聰
- 訴訟代理人
- 吳立瑋律師
- 被告
- 林傳晏
- 被告
- 連勝彥
- 被告
- 林忠巖
- 被告
- 林寶選
- 被告
- 黃麗芳
- 被告
- 簡林美花
- 被告
- 林美至
- 被告
- 李惠蘭
- 被告
- 徐建平
- 被告
- 葉廷欽
- 被告
- 周陳淑珍
- 被告
-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正信
- 被告
- 林鄭鶯餢
- 被告
-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美
- 被告
- 林幼彩
- 被告
- 林靜芳
- 被告
- 林靜絹
- 被告
- 謝明楷
- 被告
- 陳玉華
- 被告
- 張振榮
- 被告
- 陳瑞玄
- 被告
- 張志雄
- 被告
- 游博熙
- 被告
- 張鈞淋
- 被告
- 黃明駿
- 被告
- 黃雅玉
- 被告
- 黃雅琳
- 被告
- 陳錦慧
- 被告
- 蔡榮蔚
- 被告
- 張維松(即張運昌繼承人)
- 上3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鴻誠
- 被告
- 張維毅(即張運昌繼承人)
- 被告
- 張素娥(即張運昌繼承人)
- 被告
- 張剴舜(即張運昌繼承人)
- 被告
- 張剴竣(即張運昌繼承人)
- 被告
- 兼上4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剴為(即張運昌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戴木楠(即張運昌之遺囑執行人)
- 訴訟代理人
- 連豊彥(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訴訟代理人
- 連建仰(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訴訟代理人
- 連建銘(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智銘(即抵押權人)
- 訴訟代理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即抵押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共有人欄「被繼承人:張運昌(遺產管理人:戴木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張運昌(遺囑執行人:戴木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