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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李新興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承勳
被告
蔡榮聰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告
林傳晏
被告
連勝彥
被告
林忠巖
被告
林寶選
被告
黃麗芳
被告
簡林美花
被告
林美至
被告
李惠蘭
被告
徐建平
被告
葉廷欽
被告
周陳淑珍
被告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信
被告
林鄭鶯餢
被告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告
林幼彩
被告
林靜芳
被告
林靜絹
被告
謝明楷
被告
陳玉華
被告
張振榮
被告
陳瑞玄
被告
張志雄
被告
游博熙
被告
張鈞淋
被告
黃明駿
被告
黃雅玉
被告
黃雅琳
被告
陳錦慧
被告
蔡榮蔚
被告
張維松(即張運昌繼承人)
上3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誠
被告
張維毅(即張運昌繼承人)
被告
張素娥(即張運昌繼承人)
被告
張剴舜(即張運昌繼承人)
被告
張剴竣(即張運昌繼承人)
被告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剴為(即張運昌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戴木楠(即張運昌之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連豊彥(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訴訟代理人
連建仰(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訴訟代理人
連建銘(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即抵押權人)
訴訟代理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即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共有人欄「被繼承人:張運昌(遺產管理人:戴木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張運昌(遺囑執行人:戴木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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