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號
- 上訴人
-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弘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誌文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9,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誌文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9,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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