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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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