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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朱慧真

上訴人
陳昱瑾
被上訴人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澤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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