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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宛真
相對人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勲
相對人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黃建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建勲」。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聲請前開判決確定證明書將「黃建勲」誤載為「黃建勳」部分,亦應予更正。惟確定證明書屬於書記官處分事項,應循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書記官處分事項其內容有所錯誤,應由書記官另以處分更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確定證明書關於「黃建勳」之記載,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此部分於本裁定確定後另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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