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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曹惠玲
  • 法定代理人
    陳再河

  • 原告
    張茂坤
  • 被告
    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張茂坤 被 告 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惟未繳納其餘裁判費用,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28號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且為 該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所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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