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 原告
- 宋沛瑾
- 被告
-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林素蘭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林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