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9號
- 原告
-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裕
- 送達代收人
- 羅惠珍 住臺南市○里區○○街00號
- 被告
-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號),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9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列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1、27-31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