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幸娥

上訴人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被上訴人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