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徐玉玲
- 原告許璧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璧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智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 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陸佰玖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捌佰零參元(計算式:104,410元×1/3=34,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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