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正豐
- 被上訴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上訴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