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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紘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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