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紘誌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臻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耀德律師
- 被告
- 嘉得塑膠廠即陳真平
- 被告
- 陳嘉泯
- 被告
- 上 二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 被告
- 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杰
- 被告
- 吳紹義
- 被告
- 上 二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