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磊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準,自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又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間以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745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有原告提出之轉帳傳票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560元,原告僅繳納6萬7,726元,尚不足9萬7,83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13.62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24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9樓) 145.53平方公尺 全部(共有部分:同段3340建號,面積488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8;同段3341建號,面積879.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