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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鄒文欽

  • 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敏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2名 上訴人均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89,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2名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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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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