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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葉志文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能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被 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文 被 告 張能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祥雲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雲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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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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