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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許品逸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被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志文
被告
張能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祥雲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雲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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