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樓耘妏即樓維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 被告
-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亮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 原告
-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樓耘妏即樓維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