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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朱慧真

  • 當事人
    昌銳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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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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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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