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朱慧真
- 當事人昌銳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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