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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品逸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浩
被告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被告
張琬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3萬2,9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兼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下稱翰興公司)法定理人之鍾義雄在監執行中,經合法通知,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庭出庭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83頁);被告張琬喻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三人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翰興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0日邀同被告鍾義雄、張琬喻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其中50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2年3月18日止,共計24期自110年4月18日第一期起,以後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月)定利率指數加碼2.71%,並依原告利率調整計算;另40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共計36期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21%,並依原告利率調整計算。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然嗣後被告翰興公司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債務協商,由最大債權銀行即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於111年4月12日召開協商會議,並達成攤還本金及降低利息為2.5%之協議。詎被告翰興公司自11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且陸續有債權銀行主張協商破局,現已同意本件協商終止。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並寄發催告函,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主張借款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欠原告本金723萬2,9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檔查詢、翰興公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催告函、翰興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卷第17-6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經查,原告與被告翰興公司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由被告鍾義雄、張琬喻擔任被告翰興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   1 1,209,982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5% 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247,102元     2 1,132,759元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643,094元 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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