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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曾春田
被告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竑廣資產管理股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嬌雅
被告
陳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7,848,000元(即本件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部分。至其餘訴之聲明第2項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3項確認公證書所示之租賃契約無效部分,則與上列部分之經濟目的單一,均係為達成回復系爭房地所有權原狀之目的,故該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系爭房地全部之交易價額定之;另訴之聲明第1項為聲請停止執行,並非本案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1809建號建物即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之房地相近單價9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81.75(75.
75+6)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7,8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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