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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葉國章
被上訴人
尤加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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