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王建全即香港陽光資本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 被上訴人
-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9萬5,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萬6,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