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薛義益
被上訴人
凌大賢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