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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黃卉嫻、李宏德

  • 原告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嫻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 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9萬5,968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9萬5,968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至25頁)。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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