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 原告
- 森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毓鴻
- 被告
- 陞寰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協議書貳、特別條款參肆約定:「本協議所生糾紛,立約人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