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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 原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立翔即大熊櫻花林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立翔即大熊櫻花林坊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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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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