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吳清源
- 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立翔即大熊櫻花林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立翔即大熊櫻花林坊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徐安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