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原告
- 蘇桂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 被告
-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保佑
- 被告
-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保佑
- 被告
-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均登記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及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確認被告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