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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簡俊豪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被告
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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