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曾春田
- 被告
- 陳盈達
- 被告
-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嬌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命原告於112年8月25日前補正,有當日訊問筆錄可佐。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