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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楊雅惠
原告
詹文君
原告
張正易
原告
張美華
原告
周易萱
原告
周靜芬
原告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禾公司)
原告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告
許陳淑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許陳淑華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11

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未繳

足,惟表明有部分原告撤回訴訟(即原告莊尚文、莊琪瑋、莊婉

均、莊名葳、莊謝碧玉部分),復經所餘原告七人於112年12月8

日(以本院收狀戳為準)具狀再變更訴之聲明,依其變更後之聲

明,於本件分配表變更後可得受償之金額較原分配表所得受償之

金額增加新台幣(下同)239,873,5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應核定為239,873,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9,076元,

查原告等人於起訴後迄今陸續繳納裁判費221,604元(仲禾公司

)、110,804元(張美華)、55,301元(周靜芬)、11,188元(

周易萱),合計為398,897元,尚不足1,570,179元(計算式:1,

969,076元-398,897元=1,570,17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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