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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楊雅惠
原告
詹文君
原告
張正易
原告
張美華
原告
周易萱
原告
周靜芬
原告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禾公司)
原告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告
許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未繳足,惟表明有部分原告撤回訴訟(即原告莊尚文、莊琪瑋、莊婉均、莊名葳、莊謝碧玉部分),復經所餘原告七人於112年12月8日(以本院收狀戳為準)具狀再變更訴之聲明,本院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核定裁判費後,復於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完畢,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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