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曾春田
被告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嬌雅
被告
陳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0至94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02至106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