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 上訴人
-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2人
-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 上 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 被上訴 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