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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告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告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宗奇律師
被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被告呂宗璘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宗璘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偵查中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提起公訴,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復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檢察官起訴書(附於限閱卷)可佐,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亦同意本院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113年7月16日所具民事準備(一)狀第2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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