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正忠
- 即被告
- 李天富
- 即被告
-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有泉、羅勝安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陸萬貳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