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方大同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