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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許瑞東黃信滿謝依庭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被告
吳慶輝
被告
翁聰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郭峻瑀律師
被告
楊文廣
被告
高泉榮
被告
賴一鳴
被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告
李振銘
被告
林文欽
被告
郭文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葉立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金字第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貝公司)向其投保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嗣於民國103年至108年間,被告吳慶輝等人從事循環假交易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在製品金額以虛增盈餘等不法行為,致使東貝公司103年第1季財務報告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均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359號、第21224號、第23647號起訴在案,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被告吳慶輝、翁聰智、楊文廣、高榮泉有罪;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被告賴一鳴有罪在案。遂經訴外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代表3119位投資人向東貝公司暨其董監事,及相關應負責之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金字第41號審理中。經投保中心與原告協商後,針對東貝公司非刑事被告之22位職員造成投資人受有損害部分達成和解,並由原告給付投保中心新臺幣1億1,999萬元保險金,因此原告於此範圍內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關係代位東貝公司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致投資人受有損害構成侵權行為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且該部分(即被告對於投資人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現由本院109年度金字第41號侵權行為事件審理中,則本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4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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