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展煜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呂莉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三島實業有限公司 洪淑惠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6月30日 5,334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