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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張湘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暉正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樹林分行 111年10月22日 16萬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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