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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許敏川

  • 原告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川 訴訟代理人 廖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康閔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敏川 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1年8月31日 新臺幣1萬3,412元 K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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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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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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