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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喜年印刷企業社呂惠娟 第一銀行丹鳳分行 112年1月11日 50,000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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