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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好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裕佶
訴訟代理人
王銘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蔡添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 90年9月30日 16,719元 FA391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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