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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鉅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珍
代理人
林立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映隆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黃貞智 台灣銀行南新莊分行 112年3月5日 525,00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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