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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曹月霞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0月4日 73,96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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