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勳森
代理人
江敬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4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2年7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3月26日 1,252,877元 AL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