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成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智超
- 代理人
- 陳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傑展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1月3日 45,55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