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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晟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昶航有限公司  何志男 國泰世華 中和分行 112年4月30日 2,181,866元 W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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