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蕎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鹿渟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16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新銀行 永和分行 台新銀行 永和分行 112年2月13日 78,500元 0000000